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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380号

关征、关会岭等与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关庄村民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征,关会岭,关新岭,王吉庆,王中峰,王志军,王凯,王云,王海军,关国全,关根岭,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关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征,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会岭,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新莉。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新岭,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吉庆,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中峰,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军,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凯,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王青喜,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云,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军,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关国全,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一审

原告:关根岭,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关征、关会岭、关新岭、王中峰、王吉庆、王志军、王凯、王云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关庄村民委员会及二审上诉人关国全、王海军、一审原告关根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征、关会岭、关新岭、王中峰、王吉庆、王志军、王凯、王云申请再审称:关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合村并城的主体资格,一、二审认同关庄村委会搬迁改造的主体,无法律依据。另关庄村两委会制定的《关庄村合村并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制性和限制性的法条,也违反了郑政文(2011)25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法定主体、法定程序,关庄村委应给予申请人依法合理补偿。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关庄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关庄村实施搬迁改造的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政府关于合村并城的文件精神要求,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拆迁补偿要求,超出了补偿标准范围。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关庄村委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2)245号《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当地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关庄村合村并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方案》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无不当。综上,关征、关会岭、关新岭、王中峰、王吉庆、王志军、王凯、王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关征、关会岭、关新岭、王中峰、王吉庆、王志军、王凯、王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