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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财保184号

纪献军、梁亚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献军,梁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184号申请人纪献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梁亚民,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

申请人纪献军与被申请人梁亚民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纪献峰以其名下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长江路北商住楼东单元4楼西户商丘市权证2004字第C013409号房产提供担保,谭鑫以其名下位于酒厂路西侧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纪献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亚民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纪献峰名下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长江路北商住楼东单元4楼西户商丘市权证2004字第C013409号房产,谭鑫名下位于酒厂路西侧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继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