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257号原告王玉敏,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胡丽君,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敏与被告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玉敏提供的被告胡丽君住所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胡丽君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王玉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