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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257号

王玉敏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敏,胡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257号原告王玉敏,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胡丽君,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敏与被告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玉敏提供的被告胡丽君住所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胡丽君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王玉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