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赵章清,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方正桥,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方正桥交通事故赔偿款110975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情况,申请人已清楚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姜朝勇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