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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2486号

马成君与陶恕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成君,陶恕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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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3民初2486号原告马成君,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慧丽,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恕恩,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祥,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秀梅,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成君与被告陶恕恩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双××××镇保安原鹿场养殖动物期间,分别于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16日在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至今未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双城市农丰镇宏鑫种子化肥销售部”的实际经营者,该销售部起有字号“宏鑫种子化肥销售”,自2009年4月13日成立起经营至今。故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成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