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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刑初86号

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崔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2016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从永安监狱押回。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三元区中山路某号某室的游戏机店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崔某某回到住处取得一把砍刀后返回店内欲报复被害人郑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在场人员劝阻双方离开游戏机店,被害人郑某某打电话叫人送砍刀至三元区国美大酒店门口,被害人郑某某取得砍刀后持砍刀冲向被告人崔某某,由于砍刀掉落,被害人郑某某往国美大酒店对面巷子逃跑(三元区崇荣巷33幢楼下),被告人崔某某见状即持事先准备的砍刀追赶被害人郑某某,追至巷子里砍了被害人郑某某左手一刀后离开现场,并将砍刀扔至沙溪河中。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左拇指创、左第一掌骨开发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解回再审函、本院(2016)闽04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郑某某、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公元刑鉴活字(2014)1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崔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成珺

代理

审判员  杨军梅

人民陪审员  江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灿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