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481号原告郑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郑某自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黎黎
审 判 员 林立楠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