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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813号

XX刚与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刚,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813号原告XX刚,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秀。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诉被告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卢 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