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813号原告XX刚,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秀。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诉被告九台市景秀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卢 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