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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78号

樊启根与廖震庚、王春花、廖虹、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启根,廖震庚,王春花,廖虹,黄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樊启根,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廖震庚,男,汉族,1946年11月8日生。

被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1955年2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廖虹,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黄小红,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震庚、王春花、廖虹、黄小红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廖震庚、王春花、廖虹、黄小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08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