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凌根龙,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秦三中,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223执2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三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三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3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