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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282号之四

凌根龙与秦三中、倪玉龙、南陵富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根龙,秦三中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凌根龙,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秦三中,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223执2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三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三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3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