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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1938号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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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938号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友秀。

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谢春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友秀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谢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