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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171号

段爱莹与翟红云、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爱莹,翟红云,赵胜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171号原告段爱莹,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翟红云,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胜喜,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段爱莹与被告翟红云、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债权未到期,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莹撤回对被告翟红云、赵胜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