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2143号,组织机构代码:MA345BFU4。法定代表人邓金平。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