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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仝刚,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2143号,组织机构代码:MA345BFU4。法定代表人邓金平。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