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字第6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号。负责人罗萍,行长。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法定代表人赖波。被执行人成都顶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法定代表人张婷。被执行人赖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三强南路一段**号。被执行人赖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三强南路一段**号**。被执行人胡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三强南路一段**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7038元,执行费77487元。因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成都顶好贸易有限公司、赖波、赖德富、胡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赖波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凯迪拉克轿车及牌照号为川A**牧马人越野车。
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查封保全,须在查封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