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瑞安市汽摩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锦瑞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广安捷运车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壹拾贰月贰拾伍日,汇票号码3130005226607164,收款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陆月贰拾伍日,出票金额1372000元,付款银行重庆银行高新区支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定容
审判员 刘忠静
审判员 程楚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