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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608号

田芝英与谢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芝英,谢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608号申请执行人田芝英。被执行人谢钦。申请执行人田芝英与被执行人谢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32840.3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费1892.6元,合计人民币134732.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32840.3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费1892.6元,合计人民币134732.9元。2016年6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双方确认欠款数为人民币134732.9元。2、调解当天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确认收到该笔款项)。3、剩余款项人民币122732.9元调解当天起算每个季度1日前支付人民币12000元。直至支付完所有款项。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就剩余债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就剩余未执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