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初347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童心玩具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童心玩具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34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童心玩具经营部,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解放路华联超市北。经营者吴冉,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童心玩具经营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蕾

代理

审判员 崔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月辉二O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