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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28号

王某与郭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郭某,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郭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