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姜凤清,女,51岁。被执行人吴文学,男,55岁。本院在执行姜凤清申请执行吴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凤清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文学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凤清80000.00元。现双方按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凤清与被执行人吴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明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