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92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刘作臣,被告郑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作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5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琐事经常吵闹。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致使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郑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5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琐事经常吵闹。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2016年3月15日,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婚生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结婚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结婚时间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自2013年9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抚养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惠国
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
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强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