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泽军。委托代理人熊世遥,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顶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辉,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四清。上诉人胡泽军与被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四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岳民初字第06732号民事判决,胡泽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泽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泽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泽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上诉人胡泽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