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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申49号

高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晨,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晨,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号。

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滨,该公司职员。一审

第三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第三人:范玉娟,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陆橡胶厂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高晨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高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明武

审判员  刘祝庆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