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326民初724号

谭海雄与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海雄,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724号原告谭海雄,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市人,农民,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杨再权,望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军,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个体户,住贵阳市乌当区。现住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雄诉被告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76.45元,减半收取1138.22元,由原告谭海雄承担。

审判员  韦腊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