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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第418号

孙中亮与孙中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中亮,孙中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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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孙中亮,男。

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中义,男。

原告孙中亮与被告孙中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丽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汤敬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中义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中亮诉称:2015年4月,原、被告协商,就被告所承建的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张庙商贸城项目的水电安装分项工程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水电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以及工程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此外,被告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6万元。2015年4月18日,原告将6万元保证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2015年5月7日,原告组织工人,机械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却发现施工现场已经进入其他水电班组正在施工。原告无法现场施工,就此质问被告,被告答复让原告承包的是二期水电工程。直到2015年5月29日,原告了解到第二期水电工程又由其他班组施工。原、被告所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无法履行,遂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保证金,并将自己的施工材料运出工地。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而被告虽答应退还,但却以种种借口拖延。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质量保证金6万元及利息,赔偿原告损失5360元。被告孙中义未答辩。原告孙中亮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水电安装合同及被告所书写的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达成水电安装协议,被告收到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2、周学礼出具的收条二张,道路运输证及拖拉机行驶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运输费的损失。3、石修猛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的人工费损失3960元。4、朱广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被告孙中义未质证。被告孙中义未举证。本院对原告孙中亮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4,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2、3,周学礼、石修猛未到庭,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中亮与被告孙中义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水电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承建的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张庙商城水电安装部分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当日被告收取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并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孙中亮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第一期50套完工返还3万元,第二期50套返还3万元。因该合同未有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亮与被告孙中义所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在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资质,因此,该《水电安装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孙中义理应返还原告孙中亮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其原告所述损失由其个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中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中亮工程质量保证金6万元。

二、驳回原告孙中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孙中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434元,如需司法救助,应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司法救助申请递交本院,逾期不缴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淑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