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874号原告万勇。被告董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勇诉被告董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康祥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