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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147号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大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47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大斌。本院在执行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大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余款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审 判 员  熊启钧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