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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行初37号

陈中碧与瓮安县人民政府、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碧,瓮安县人民政府,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7行初37号原告陈中碧,女,1953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瓮安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通全,系陈中碧丈夫。被告瓮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瓮安县行政新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黄桂林,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琪,系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道金,系该县雍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大兵,系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碧诉被告瓮安县人民政府、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碧承担。

审判长  刘玉冰

审判员  金长虹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