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9725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5幢。负责人马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琚现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平东伟,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新密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油品仓储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交付法院审理时,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该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奥大厦,属于本院辖区,故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