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鸡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5条、第2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诚家园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帐户为23001636251050509288的贷款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叁仟元整、¥803,000.00元。二.冻结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广庭院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帐户为23001636251050510312的贷款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柒仟元整、¥807,000.00元。三.在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顺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照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