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8民初76号

晏桂林与祁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晏桂林,祁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8民初76号原告晏桂林。被告祁富强。

原告晏桂林诉被告祁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富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桂林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承包了位于两当县云坪乡火地村史坪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原告负责将砂石料从搅拌机处运送到硬化路面,并负责照看工地,工程于2014年11月22日完工,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并于2015年3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劳务报酬6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祁富强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的事实。

被告祁富强辩称(短信及通话意见),原告给被告工地干活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都是事实,并对欠条上的数额予以认可。被告因与总承包人的关系不好,现无法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署名的欠条与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辩称意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的事实。综上,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被告的答辩意见,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晏桂林为被告祁富强承包的两当县云坪乡火地村史坪组的道路硬化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2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晏桂林为被告祁富强承包的工程实际提供了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祁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晏桂林劳务报酬6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祁富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莉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能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