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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监3号

原告陈治权与被告张国顺、万荣县解店镇西解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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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监3号原告陈治权与被告张国顺、万荣县解店镇西解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万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主文判令被告万荣县解店镇西解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陈治权的本金数额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荆世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