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监3号原告陈治权与被告张国顺、万荣县解店镇西解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万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主文判令被告万荣县解店镇西解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陈治权的本金数额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荆世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