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592号原告李廷华,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华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廷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昱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