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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101-1号

原告王泰清与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泰,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101-1号原告王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佳,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泰清与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9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