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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817号

陈光权与严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光权,严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817号

原告:陈光权,男性,汉族,1948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严明春,男性,汉族,1985年0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光权与严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权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权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鹭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