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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恢31号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春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春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

被执行人:李春冬,男,1969年出生,47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冬银行存款210354.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春冬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