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
被执行人:李春冬,男,1969年出生,47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冬银行存款210354.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春冬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