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76号谭东平:本院执行的申请谭东平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谭东平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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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东平执结通知书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76号谭东平:本院执行的申请谭东平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谭东平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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