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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47-3号

马宁、马根保与钱振华、刘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宁,马根保,钱振华,刘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47-3号

申请执行人:马宁,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根保,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钱振华,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刘标,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马宁、马根保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标工资收入1000元,至扣齐131850元为止(每月扣留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