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801-1号之二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荣,董事长被告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11室。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桂0804民初89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连家响
审 判 员 韦福义
人民陪审员 覃仕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添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