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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88号

曾中兰、刘衍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中兰,刘衍珍,邹四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曾中兰,女,1974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刘衍珍,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邹四香,女,1968年5月0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中兰申请刘衍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衍珍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富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欧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