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98号原告刘万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维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XX,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
刘万勇与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98号原告刘万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维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XX,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