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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098号

刘万勇与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勇,田维贵,XX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98号原告刘万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田维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XX,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万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仕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