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凤。被执行人陈舟。被执行人张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凤与被执行人陈舟、张娟(2016)冀1127执4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金凤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