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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427号

马金凤、陈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凤,陈舟,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凤。被执行人陈舟。被执行人张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凤与被执行人陈舟、张娟(2016)冀1127执4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金凤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