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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5民初187号

原告王变萍诉被告任志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任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187号

原告:王变萍,女,38岁。

被告:任志恒,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萍诉被告任志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变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变萍负担。

审 判 长  冯碧青

代理

审判员  张敏慧

人民陪审员  宋文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