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187号
原告:王变萍,女,38岁。
被告:任志恒,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萍诉被告任志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变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变萍负担。
审 判 长 冯碧青
代理
审判员 张敏慧
人民陪审员 宋文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春艳 搜索“”
原告王变萍诉被告任志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187号
原告:王变萍,女,38岁。
被告:任志恒,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萍诉被告任志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变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变萍负担。
审 判 长 冯碧青
代理
审判员 张敏慧
人民陪审员 宋文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