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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37号

林凡方与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林凡方,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凡方,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王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丁骐,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凡方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乘风阀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凡方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二)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招财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被申请人应当退还多扣的所得税部分工资。(五)一审法院未处理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林凡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林凡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高殿宝

代理

审判员  宾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