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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终260号

邱祥金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祥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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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2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邱祥金,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谭庆,区长。邱祥金因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简称江津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9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邱祥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江津区政府针对其承包地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工作等法定行政职责违法、一并解决本案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民事争议、判决江津区政府因违法行为导致其承包地被违法拆除的赔偿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  继  荣

审 判 员 许    勇

代理

审判员 谭  秋  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