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24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2月15日,被永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1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工商银行口前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通过非法手段提高信用额度,并于2015年3月23日起透支本金38681.39元,截止2015年7月20日经工商银行催收人员多次催收至案发仍未还款。被告人陈某某经抓捕归案。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经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工商银行口前支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回执、永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陈某某信用卡催收记录、被告人陈某某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陈某某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的报案报告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永吉县公安局西阳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人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银行发现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经代替被告人陈某某返还透支金额及利息,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代理
审判员 王正琦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