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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01号

何友宣、李秋娣与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友宣,李秋娣,赖房茂,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徐祖涛,钟长平362129196408283,周继勇,周继勇360728198403190,赖敏勇0,谢家明3621291975051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友宣,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住定南县。申请执行人李秋娣,女,住定南县。申请执行人赖房茂,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钟长平,196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继勇,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赖敏勇。被执行人谢家明,197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何友宣;李秋娣;赖房茂申请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钟长平、周继勇、周继勇、赖敏勇、谢家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钟长平、周继勇、赖敏勇、谢家明应支付申请人何友宣、李秋娣、赖房茂案款730548.0元,承担执行费9705.48元。现因被执行人定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钟长平、周继勇、赖敏勇、谢家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