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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728号

原告陆紫沁诉被告周华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陆某,周华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728号原告陆某。监护人李芳。委托代理人陆科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华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周华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及其监护人李芳、委托代理人陆科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海云

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冯伶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