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728号原告陆某。监护人李芳。委托代理人陆科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华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周华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及其监护人李芳、委托代理人陆科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海云
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冯伶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