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39号
申请人:孙浩军。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28号。代表人:王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林楠,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浩军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高春芳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孙浩军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6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代伤者向孙浩军支付车损550元,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浩军保险理赔款25139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春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项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