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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恢1号之一

詹丹与赵兴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丹,赵兴荔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丹,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赵兴荔,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兴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兴荔在筠连县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均无存款信息。因被执行人赵兴荔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果

代理

审判员  孙茂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