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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51号

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与俞超男、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俞超,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叶集试验区。

负责人:邵学虎系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业主

被执行人:俞超男,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

被执行人:卢康康,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邱广华,总经理。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申请执行俞超男、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超男、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存款5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庆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