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叶集试验区。
负责人:邵学虎系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业主
被执行人:俞超男,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
被执行人:卢康康,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邱广华,总经理。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申请执行俞超男、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超男、卢康康、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存款5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庆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